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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平衡理论探讨公安督察制度的几个问题
引用本文:朱建伟,王瑞明.试用平衡理论探讨公安督察制度的几个问题[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1).
作者姓名:朱建伟  王瑞明
作者单位:深圳市公安局警务督察队
摘    要:现代行政关系从结构上和功能上都分成行政执法和监督两大部类。围绕二者的相互关系,在行政法学领域形成了三种具有代表性的理论。平衡理论的核心就是寻求行政权力与行政控制的平衡。警务督察制度的建立,体现了平衡理论的精神:既要“控权”,即依法对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执行法律、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督察,防止公安行政和司法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维护行政相对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保权”,即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安工作效率。在督察行政关系中,督察者与被督察者的权力义务是不对等的,但这种不对等性也可以通过建立健全各种平衡机制来消除。当前最为迫切的是:制订督察程序法规;以法律的形式规范督察手段;设立复议、申诉等各种救济渠道。

关 键 词:督察制度  平衡理论  行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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