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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功能分析评述
引用本文:宋浩波.犯罪功能分析评述[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1(6):71-73.
作者姓名:宋浩波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摘    要:犯罪有“促进社会”功能的观点,误导了学术研究,使犯罪有益论悄然兴起,将研究 引入了歧途。犯罪功能分析引出有“促进社会”功能的结论是荒谬的,荒谬的原因是单纯地把犯罪功能 看作是客观反应的现象,是事物的刺激因素,把受刺激事物的反应看作是其功能,导致了功能与其蕴涵的 事物分离的二元论,有违于功能的原意。功能属于总体活动中部分活动对总体活动所作的贡献。功能分析 通过考察社会要达到的目的或目标来解释社会活动,而不象犯罪功能分析者那样,脱离犯罪目的和目标, 通过犯罪者意料之外的结果考察犯罪,因而也导致了结论的荒谬。

关 键 词:犯罪功能  分析
文章编号:1672-2140(2005)06-007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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