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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占罪与民事违约及不当得利的若干思考
引用本文:徐武生.关于侵占罪与民事违约及不当得利的若干思考[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2).
作者姓名:徐武生
作者单位:公安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摘    要:侵占罪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新型犯罪,根据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有关该罪的立法还应当进一步完善,有必要在刑法修改时明确规定业务侵占罪和普通侵占罪,并且相应修改贪污罪的主、客体范围。司法实践中,必须正确掌握侵占罪与相关民事经济纠纷的相互关系。就该罪与违约而言,两者可能亦此亦彼,发生法律责任的重合;就该罪与不当得利而言,两者却是非此即彼,相互有着确定的界限,不可能产生责任重合的情形。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一问题,必须对民法不当得利的有关理论进行反思,明确恶意取得他人利益的行为不能作为不当得利处理,而是一种侵占性侵权行为。如果该行为情节严重或所获数额较大,则可能构成侵占犯罪。

关 键 词:侵占罪  民事违约  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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