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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引用本文:王尚文,王婧华.论"抢劫致人重伤、死亡"[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9(3):42-46.
作者姓名:王尚文  王婧华
作者单位:1. 西北政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2.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青岛,266071
摘    要:新刑法第263条第(五)项"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和认定存在一罪与数罪的争议,影响正确定罪、量刑.运用结果加重犯理论,通过对暴力手段的分析和法律具体规定的比较分析,这里的"致人重伤、死亡"的主观心态应仅指过失.当其主观心态为故意时,就应当按照立法的一般规则进行数罪并罚.

关 键 词:抢劫罪  过失  结合犯  结果加重犯  数罪
文章编号:1672-2140(2003)03-0042-05

On "Sufferly Severe Injuries, Dead Made by Rob"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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