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的地位、特点和基本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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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绍林.地方立法的地位、特点和基本原则[J].天津人大,2013(9):1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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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绍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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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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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地方立法的地位 (一)关于地方立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理解的地方立法,是指由地方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活动.主要包括六个部分: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2.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经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3.经济特区所在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特区法规;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5.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6.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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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地方立法 区人大常委会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性法规 市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 经济特区 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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