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的缔结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讲稿摘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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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江国青.条约的缔结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讲稿摘登[J].中国人大,200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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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江国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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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外交学院 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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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缔约能力与缔约权关于条约的缔结,有两个概念应加以区别,即缔约能力和缔约权。缔约能力是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所享有的缔结条约的能力,而缔约权则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机关或个人代表国家行使缔结条约的权限。前者由国际法决定,而后者主要由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内部法律决定。《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条规定,每个国家都有缔约能力。国家的缔约能力是国家主权的体现。由于主权不可分割,国家的缔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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