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坚持选举权的平等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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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武增.依法坚持选举权的平等原则[J].中国人大,199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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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武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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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行政法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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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选举权的平等原则和差额选举原则一样,是我国选举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平等原则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有一次投票权;二是每一选民所投选票的效力相等,也就是说大体相等的人数应选举产生大体相等数量的代表。在历史上,不平等的选举有两种形式,一是每一投票人所投的票数不平等,称为复数投票制度。例如二战以前的英国,选举人除在其选区投票外,每年有租金十镑以上的土地或房产者,还可在其财产所在地再投一票。1918年以前英国投票时间费时两个星期,以便有复数投票权的人到处投票,最多的人享有80个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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