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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报刊文摘
摘    要:预算审批权不应是决定权从性质和地位上看:预算审查批准的对象是国家财政事务,人大决定的对象是带有根本性的、长远的、重大的事项。前者体现的是国家财权,后者体现的是国家事权。财政作为政府活动的物质基础和力量支柱,不同时代的不同国家虽有不同的规定,但都共同地把受宪法保障的最高财政权力赋予议会。而各个国家宪法对议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则大不相同。从法律规定上看:宪法、地方组织法都把审查批准国家预决算,单独列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职权。宪法列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中,"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与立法、监督和决定的事项,是并列的职权;宪法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的列举中,"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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