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和“聚众赌博”应重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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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闻世震,夏赞忠.“开设赌场”和“聚众赌博”应重判[J].中国人大,20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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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闻世震 夏赞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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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全国人大常委会 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闻世震),全国人大常委会 委员全国人大内司委委员(夏赞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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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认为,以赌博为业的,出了问题,三年、五年、七年、八年的处罚他们是不在乎的。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海内外、社会上的赌博现象比较常见,如果在法律上不予以严厉制裁,还是堵不住,老百姓也想不通。开设赌场的不能和搞聚众赌博的在一个量刑程度上,应该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赌博在一些地区非常严重,影响也十分恶劣。对情节严重的应当处以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草案中提到“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现在出现了一种新的情况,就是开设赌博网站,利用网络进行赌博的问题也比较突出,所以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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