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的市场主体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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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秀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的市场主体行为[J].文明与宣传,199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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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秀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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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共安阳市委党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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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政府、企业 和居民都将以市场主体身份参与市场,对资源配置发 挥重要作用。但是,政府作为市场主体,其行为必然具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因而,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市场主体行为,使之科学化、规范化,是建立和完善市场体系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客观需要。 一、政府作为市场主体行为的特点和作用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自身供给与需求必须由市场来实现。因而,政府也就具有了市场主体的身份。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政府经济职能不断加强,自身的需求也不断扩大。它从纳税人那里获得的大量收入,基本上都要变成满足政府需要的政府支出。而政府要实现各种需要,也必须和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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