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完善外汇监管,提高国际收支统计数据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标识的统一性,解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的赋码问题,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外汇业务中全面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通知》(汇发2002]24号)的规定,将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的特殊机构赋予代码。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制定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见附件)。现将该《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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