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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摘    要:《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第33号)同时废止。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环境保护  公安部  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汽车报废标准  国家经贸委  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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