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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7号财政部对《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财政部令第13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部长金人庆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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