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05号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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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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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私募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相关当事人 合法权益 基金行业 资本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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