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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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统计局,中编办,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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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6月6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国统字2001]37号)精神,现将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办法》以及《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划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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