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产品实施强制性标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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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关于印发《机械工业产品实施强制性标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机械科1996]4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厅局(公司)、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各行业标准化业务管理机构、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关于"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的规定,推动机械工业强制性标准实施,现将《机械工业产品实施强制性标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专业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机械工业产品实施强制性标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机械工业部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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