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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摘 要:
正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4月23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陈武2014年4月29日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下列场所:
关 键 词:
单位消防安全
重大财产损失
消防工作
消防机构
常务会议
建筑总面积
灭火装置
疏散指示标志
安全违法行为
销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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