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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推动司法行政工作
引用本文:肉孜·司马义.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推动司法行政工作[J].新疆人大(汉文),1999(5).
作者姓名:肉孜·司马义
作者单位:新疆自治区司法厅 厅长
摘    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998年9月25日公布并施行.这标志着我区的法治建设又向前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条例》的颁布,对完善我区司法监督机制,维护司法公正,以及加强司法行政工作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行监督.首先,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是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同级人民政府工作的监督,实际也包括了对政府各组成部分-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监督.司法行政的各项工作通过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有利于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公正执法,这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本要求.其次,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政府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同法院、检察院一样,都是国家的司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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