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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引用本文:贾宝栋.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J].大连干部学刊,1996(3).
作者姓名:贾宝栋
作者单位:中共大连市委党校
摘    要:经济法是以“特定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说经济法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而只调整经济关系的一部分;二是说整个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需要由众多的法来实现.”(见王保树、崔勤之编著《经济法学研究综述》第4页)根据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基本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这种“特定经济关系”是根植于现实社会的“经济基础”,并要受到现实社会的经济体制、经济形态的制约,由于经济体制和经济形态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所以我们要以动态的观点来研究这种“特定经济关系”.这是我们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基本出发点.在我国,这一问题的研究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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