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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查权与『司法独立』的含义是否相同?
引用本文:李军.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查权与『司法独立』的含义是否相同?[J].大连干部学刊,2003,19(4):47.
作者姓名:李军
摘    要:首先,司法独立是分权制的产物.资产阶级思想家们认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必须实行代议制,而为了保证代议机关能真正成为人民的代言人,必须把国家权力分成三种,分别委托给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来行使,并使之相互制约.这一思想的代表人物当属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他认为,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种权力必须分立,任何两种权力的融合,必然产生专制.这种三权分立的思想,后来作为政权组织原则在资产阶级各国被普遍付诸实践.司法独立正是基于此而提出的,它指的是司法权的独立.有两层含义:一是司法权力的独立,即司法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首层组成部分之一,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它与其他两项权力一样地位平等,不受其它权力的领导与支配,它通过对纠纷的处理来制约和纠正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偏差;二是指司法运行机制的独立,即法官只忠于法律,独立地审理案件,法院系统的人财物的管理体制独立.因此可以说,司法独立是分权制的政权组织形式之下的产物,是三权分立原则的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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