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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毒贩的下场
引用本文:王晓楠.中原毒贩的下场[J].时代潮,1999(3).
作者姓名:王晓楠
作者单位:河南省西峡县公安局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它毒品的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些足以说明我国法律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然而即使这样,仍然总有少数见利忘法、钱迷心窍之人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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