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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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省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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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了遏制毒品来源,禁绝毒品的危害,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一、坚决依法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活动。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二、严禁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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