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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州)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摘    要:<正>吉政发〔2014〕2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州)、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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