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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的意见
摘    要:<正>吉政办明电2014]7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2]43号),为全面落实各级政府消防安全管理的领导责任,政府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社会单位的主体责任,深入推进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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