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年龄理论的困境与出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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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喆锐.刑事责任年龄理论的困境与出路[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9,33(1):64-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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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喆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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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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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传统理论一贯认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者无论实施何种行为都不可能成立犯罪。然而,《刑法》第17条并非是对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拟制条款,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可以借鉴"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从实质上进行把握。为了防止犯罪圈扩大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在侦查阶段对该类群体不得适用拘留、逮捕措施,在对其提起公诉前应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在经法院审理认定该类群体的行为构成犯罪后,仅对其作出有罪宣告,但不判处其承担具体的刑罚。同时,应对其配套适用附条件的犯罪记录消除制度以及彻底的档案封存制度等特别的诉讼保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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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 诉讼保护 |
The Dilemma and Outlet of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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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ZHANG Zhe-ru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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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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