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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刑罚处罚司法适用情况调查与法理研究
引用本文:谢杰,阎寒,王延祥.非刑罚处罚司法适用情况调查与法理研究[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0,24(3):64-69.
作者姓名:谢杰  阎寒  王延祥
作者单位:[1]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1900 [2]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上海200072
摘    要:非刑罚处罚措施在实践中极少被适用。由于我国《刑法》第37条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并不丰富,"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等条件设置缺乏量化内容,导致非刑罚处罚的标准非常模糊。检察机关是非刑罚处罚刑事适用的当然主体。非刑罚处罚适用条件包括犯罪情节轻微性、刑罚处罚豁免性、非刑罚处罚必要性等三方面内容。非刑罚处罚适用范围应按照合法性原则界定,只有刑法规定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情形,才能予以适用。

关 键 词:非刑罚处罚  调查  刑事适用  实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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