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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委委员单位及其职责调整
摘    要:由于省政府一些部门的职能和领导有所调整,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单位职能及委员职务也发生了较大变动,因此,对省民委委员单位及其职责进行如下调整:一、调整后省民委委员单位及其职责省民委委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根据本部门的职能,在制定政策、法规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支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加强联系,相互沟通,及时了解民族工作情况,对做好民族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省民委委员单位增补省公安厅和省民政厅,调整后为24个,即: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

关 键 词:优惠政策  少数民族地区  贯彻落实  重大问题  特殊问题  辽宁省  民族政策  民委  协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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