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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作者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摘    要: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保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含污水处理、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未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排污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自建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的,其中污水处理达标后,直接向江、河、湖、海排放的,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按规定标准的50%至70%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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