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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
摘    要:为实施国家金融战略,维护金融安全,健全金融审判体系,加大金融司法保护力度,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特作如下决定:一、设立北京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审判庭的设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金融案件的类型和数量决定。二、北京金融法院专门管辖以下案件:(一)应由北京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二)应由北京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

关 键 词:人民法院组织法  金融法院  行政案件  专门管辖  民商事案件  金融司法  金融案件  金融法治环境

Deci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Establishing the Beiing Financial Court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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