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草案)》的说明——1996年5月7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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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乔晓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草案)》的说明——1996年5月7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J].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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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乔晓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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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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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和附件三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自1997年7月1日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基本法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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