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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
摘    要:(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为推动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切实依法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特作如下决定:一、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庭的设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类型和数量确定。

关 键 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人民法院组织法  北京  上海  广州  社会公共利益  知识产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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