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违约金超银行利率四倍不受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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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谭冰,黄恒涛.民间借贷违约金超银行利率四倍不受法律保护[J].当代广西,2013(18):4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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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谭冰 黄恒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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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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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2011年4月2日,谭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陆某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2012年7月1日前还款,未约定利息。双方另约定,借款期限届满,谭某如未能及时还款,视为违约,每逾期还款一天,支付不低于总借款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因谭某逾期300天未归还借款,陆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违约金3万元。法官审理后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谭某向陆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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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支付违约金 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 借款人 约定利息 资金周转 借款期限 还款 照约定 借贷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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