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的赠与 未办过户可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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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梅英.离婚财产的赠与 未办过户可撤销[J].当代广西,2010(21):5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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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梅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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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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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杨某与吴某在协议离婚时签写了《自愿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进行了约定:夫妻共有房产的一层归女方杨某和女儿所有,二层归男方吴某和儿子所有。离婚后.双方按照离婚协议书关于房屋产权分配的约定居住。过后不久,杨某又写下一份承诺书,言明愿意放弃房屋产权归还吴某及子女所有,随后杨某搬离房屋。此后该房屋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房屋产权证载明杨某和吴某共有房屋产权。由于在外生活居无定所,杨某要求搬回住所居住却遭到吴某拒绝,认为杨某已不再拥有房屋所有权。杨某和女儿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一层为杨某及女儿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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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协议离婚 财产分割 过户手续 可撤销 房屋产权证 夫妻共有房产 房屋所有权 产权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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