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色个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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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合伙经营无依据诉讼公堂被驳回近日,田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合伙人病故引起的合伙经营纠纷案件。由于原告没能提供有利证据,故被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韦某与黄某是好朋友,黄某是被告何某之夫。2003年原告与黄某口头约定要一起联合种植甘蔗。双方只是口头约定,并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他们口头约定由黄某负责联系种植基地和交纳承包金,原告负责联系甘蔗种植和支付人工费用事宜,但是双方并没有约定收益分成和风险承担等内容。2004年7月22日,黄某与田阳县百育镇某小组签订《耕地承包合同》,承包面积为24.6亩,期限5年,承包金每年3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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