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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尽抚养义务应变更抚养权
引用本文:杨喜红.不尽抚养义务应变更抚养权[J].当代广西,2009(17):53-53.
作者姓名:杨喜红
作者单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 南宁市江南区男青年袁某和女青年张某结婚15年,生育两个儿子。后来,夫妻感情破裂,于2006年3月办理离婚手续。按《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袁某及两个儿子所有,袁某补偿张某5万元,两个儿子由袁某抚养,张某不用承担抚养费。但离婚后,4岁多的次子一直随张某生活,袁某偶尔支付次子的托儿费及生活费。此后,张某曾与袁某协商变更次子的抚养权,要求确认由其抚养次子,袁某认为离婚时约定次子抚养权归他,张桌可以与次子生活,但不能变更抚养权。张某认为,两个儿子的抚养权全归袁某,剥夺了她作为母亲的基本权利,显失公平,而且次子年幼时一直随其生活。2008年2月,张某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次子归其抚养,袁某一次性支付次子至成年的抚养费48600元。

关 键 词:抚养权  抚养义务  夫妻共同财产  应变  离婚手续  一次性支付  生活费  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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