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被告王某是独生子女,父母于1970年3月间在宜州市某屯建有砖瓦结构的四间房屋。1997年王某大学毕业后在宜州市工作,户口也随之迁出落户市里。2002年3月,王某的父母先后病逝,屯里的老房子也年久失修,已经垮塌。尔后,王某将宅基地出租给屯里的韦某种植农作物,每年收取租金300元。从2004年起,王某所在的村民小组多次书面通知王某,要求王某退回宅基地使用权给村民小组,王某拒绝。王某认为,父母的房屋连同土地应作为遗产由其继承,宅基地是自己父母的合法财产,任何人不得侵犯。双方争执不下,村民小组将王某诉上宜州市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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