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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律监督的历史渊源与走向——以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成立为分析背景
摘    要:法律监督源于对苏联检察制度的学理概括,其本意是将检察机关赋予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担纲者的使命。由于一般监督权乃是法律监督权的核心,自1979年这项权力划离检察机关之后,整个法律监督权的运转就显得非常薄弱,尤其是职务犯罪侦查权完全倚赖纪委的"双规"措施。所以,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转予新成立的国家监察委员会乃是无奈中的必然,也是统一反腐、法治反腐的大势所趋。不过,法律监督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其能否有效实施关系着国家法制的统一程度,任其不断消弱绝非明智之举。是故,就应当再次赋予检察机关一般监督权,强化公益诉讼权的运用,保留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推进检察一体化的进程,通过这些改革措施来重振法律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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