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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若干问题思考
引用本文:王小青.犯罪中止若干问题思考[J].公安研究,2004(4):91-95.
作者姓名:王小青
作者单位:广东商学院,510320
摘    要:投毒罪存在犯罪中止,其实质是实害犯的犯罪中止,处罚时尚未造成损害的应免除刑罚,造成损害的应适用刑法第114条的法定刑。既遂犯与中止犯竞合时应适用牵连犯或吸收犯的“从一重论处”的原则。共同实行犯的犯罪中止一般要求有效制止其他实行犯的犯罪行为或有效防止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但也有例外,本文着重讨论这一例外。

关 键 词:危险犯  实害犯  既遂  中止  共同实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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