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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驾驶罪之“危险”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
引用本文:罗明海.关于危险驾驶罪之“危险”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J].公安研究,2012(2):55-58.
作者姓名:罗明海
作者单位: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分局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增设了危险驾驶罪罪名。如何认识危险驾驶罪"危险"的性质,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是正确适用该法律的前提。对抽象危险犯而言,其危险不需要具体判断,只要实施某行为即推定其具有某种危险。以追逐驾驶的形式实施的危险驾驶罪是具体危险犯,以醉酒驾驶的形式实施的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同时,危险驾驶罪罪名的增设改造了交通肇事罪的结构,增加了基本犯是故意而对加重结果是过失的交通肇事罪。而且,并不是一切危险驾驶行为都只成立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行为依然可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者之间存在竞合的可能,应择一重罪处断。

关 键 词:危险驾驶罪  交通肇事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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