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经济犯罪侦查中嫌疑人的证明责任 |
| |
引用本文: | 孟勇.浅析经济犯罪侦查中嫌疑人的证明责任[J].公安研究,2009(1):28-30,86. |
| |
作者姓名: | 孟勇 |
| |
作者单位: | 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 |
| |
摘 要: | 证明责任是指证明主体为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证据支持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但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体现法治的公正,刑事犯罪的证据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收集提供,不能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可是在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证明,往往对澄清案情具有事半功倍的作用,所以应当让嫌疑人承担证明责任,这既有利于准确认定罪与非罪,也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
|
关 键 词: | 经济犯罪 嫌疑人 证明责任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