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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第356条性质的探讨──兼谈累犯制度的完善
引用本文:阮俊华.对刑法第356条性质的探讨──兼谈累犯制度的完善[J].人民公安,2001(12).
作者姓名:阮俊华
摘    要:我国《刑法》第 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制造、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从严打击毒品犯罪,对再犯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从重打击的决心。但该条究竟属于何种性质,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理论界也说法各异。笔者认为,该条规定就性质而言是特别累犯。 一   累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是世界各国重点打击的对象之一。从各国的刑法规定看,累犯的构成不外乎三种要素,即: (1)前罪所受刑罚的种类和后罪应受刑罚的种类; (2)前罪和后罪的主观罪过形式; (3)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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