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博士Dr.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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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法博士.法博士Dr.Law[J].人民公安,2007(13):63-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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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法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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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两种规定是否矛盾
吉林省公安厅于2004年4月27日出台《吉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中明确规定“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区、社区、个体工商户、居委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而公安消防机构进行业务指导”。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是否矛盾。公安派出所可否代替公安消防机构(防火科)实施消防监督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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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消防监督工作 公安消防机构 公安派出所 博士 人民政府 个体工商户 省公安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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