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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案件证据运用问题之我见
引用本文:李澜,李文明.玩忽职守案件证据运用问题之我见[J].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学报,2006(3):46-48.
作者姓名:李澜  李文明
作者单位:[1]川北医学院人文社科学院 [2]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摘    要:所谓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涉及到不同的领域、不同的部门,除我国刑法规定的玩忽职守罪外,其他的一些单行法律、法规也对玩忽职守行为以及依法应予追究的情况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关 键 词:玩忽职守  证据  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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