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名誉权:新闻媒体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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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艳,张茂.尊重名誉权:新闻媒体的责任[J].人权,2005(2):5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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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艳 张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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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原告孔某为海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律师王某为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于2000年12月借用王某皇冠轿车,用中该车被撞坏。当月双方达成协议原告以32万元买下王某皇冠车,同时原告将其林肯轿车抵给王某使用至其买到新车为止。后因双方发生其他纠纷,原告没有及时付车款给王某,并将皇冠车借给他人使用,最后致该车被抵给了典当行。王某在使用原告林肯车时发现是套牌车,便交海关没收,向公安部门控告原告有合同诈骗犯罪2001年10月原告被公安部门以涉嫌诈骗逮捕。王某向某晚报(被告)反映了上述情况,记者(被告)采访后于2002年8月在该晚报上刊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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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新闻媒体 名誉权 2000年12月 责任 尊重 法定代表人 法律顾问 原告 使用 典当行 公司 轿车 林肯 没收 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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