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成为执法软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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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贻海.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成为执法软肋[J].人民政坛,2006(12):4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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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贻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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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宁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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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务院对1985年6月颁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作了全面修订,新修订的《风景名胜区条例》于2006年12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条例》,严重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违法行为,将受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的处罚。消息一经传出,不少原本对《暂行条例》修订抱有完美期待和迫切愿望的有识之士,在拍手称快的同时,依然表示出了不小的担忧与失望。不少人认为这一项不够力度、不够彻底的“暂行条例”修补,不足以震慑环境破坏乃至环境违法的行为,属于执法“软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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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文化遗产保护 执法 违法行为 风景名胜资源 《条例》 恢复原状 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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