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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委员会应主动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摘    要:正选举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据此有人认为,只有选民提出要求时,选举委员会才应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如果选民没有提出要求,选举委员会就不应主动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笔者认为上述认识有失偏颇,甚至是错误的。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目的是为了使选民更加了解掌握代表候选人的有关情况,从而能够选出满意的人大代表。无论选民是否提出要求,选举委员会都应主动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相关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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