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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摘    要:为进一步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加快改善职工居住条件,培育住房有效需求,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2]2号,以下简称《个人贷款办法》)和《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3]20号,以下简称《调整额度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一、将《个人贷款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款职工申请贷款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两年以上,并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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