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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立法作出“技术规范”——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对立法技术作出具体规定
引用本文:陈立忠,杨青,冯光.对地方立法作出“技术规范”——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对立法技术作出具体规定[J].吉林人大工作,2006(1).
作者姓名:陈立忠  杨青  冯光
摘    要:新年伊始的1月4日,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便向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法制办公室下发了吉林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其中法规草案名称的细微变化引起了记者的好奇。一个是要修订的法规——《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订)》,另一个是要新制定的法规——《吉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办法》。很显然是“实施”二字位置的前后变化,而其原因就是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技术规范》,新条例的名称就是按照这一立法技术规范来命名的。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为落实吉林省地方立法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立法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质量,2005年11月11日,吉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主任会议通过了《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技术规范》,这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一次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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