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民主意识与法律意识互为题中应有之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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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方强,海韵.论社会主义民主意识与法律意识互为题中应有之义[J].民主与科学,19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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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方强 海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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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培养全体公民,特别是国家干部和广大青少年,使之形成社会主义民主意识和社会主义法律意识,这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根本历史任务之一。社会主义民主意识和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思想基础,是我国民主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思想基础。我国民主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以及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都促使我们不能不深刻地科学地思考这个问题,并力求富有成效地解决这个问题。社会主义民主意识和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各有其丰富的、深刻的内涵,由于篇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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