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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样已经犯罪
引用本文:陈文正,张兆利.其实这样已经犯罪[J].山东人大工作,2007(2):46-46.
作者姓名:陈文正  张兆利
摘    要:案例1:义务运赃,“运”进法网。2006年2月15日晚.村民都某伙同他人窜至某林场内盗割灌溉用电缆线1700余米.价值8000元。当晚.郑某回到村里叫醒邻居李某.要其帮忙运点东西。李某驾驶自家的四轮农用车赶到案发地时.顿时明白这些电缆线是郑某等人盗窃的。但他心想.这些东西虽是赃物。但我不装、不卸、不要运费,只是义务帮助运输,谁也管不着。于是,李某不加思索便将这些赃物拉回了村里。案发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电缆线系盗窃所得,仍予以转移.其行为构成转移赃物罪.遂依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关 键 词:转移赃物罪  犯罪  四轮农用车  电缆线  有期徒刑  行为构成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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